(2017)黔0103行赔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祝贵能与贵阳市白云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贵能,贵阳市白云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黔0103行赔初38号原告祝贵能,男,汉族,1976年10月30日出生,住贵阳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王星举、周平,贵州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阳市白云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北路。法定代表人刘志刚,局长。原告祝贵能诉被告贵阳市白云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房屋拆迁管理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祝贵能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祝贵能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贵能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孙贵宝人民陪审员 冯 慧人民陪审员 罗华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陶 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