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民初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徐琼与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琼,李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7民初2061号原告徐琼,女,生于1971年1月2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职工,住。被告李慧,女,生于1983年10月21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职工,住。原告徐琼与被告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琼、被告李慧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琼向本案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李慧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李慧因资金困难,于2015年8月30日向原告徐琼借款50000元,并口头约定月息按2分计算,并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无钱为由未还。原告徐琼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徐琼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李慧出具的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欠原告50000元的事实。被告李慧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原告徐琼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且被告李慧均予认可,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事关系,被告在2015年前在原告处借款,截止2015年8月30日,被告李慧欠原告徐琼款50000元,被告李慧于当日向原告徐琼出具一份借条,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徐琼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于2016年8月30日归还)借款人李慧。2015年8月30号。”借款到期后,原告徐琼多次催讨,被告李慧以无钱为由未还。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且出具借条,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履行清偿义务,因原、被告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琼借款50000元。逾期未履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折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李慧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劲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聂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