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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6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美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美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6民初910号原告: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大同镇同心街72-1号。法定代表人张晓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男,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大庆市大同区福民苑1号楼7单元101室。被告:蒋美艳,公民身份号码230604198310283024,女,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大同区尚城小区A7-2-601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军,1975年6月7日,男,无职业,住大庆市大同区尚城小区A7-2-6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蒋美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应收25元,由原告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马敬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吴 同书 记 员 张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