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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民初3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刘少锋、董春鹤等与杨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锋,董春鹤,孟龙荣,杨志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3411号原告刘少锋,男,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1947年2月24日出生,达拉特旗汇金时代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原告董春鹤,男,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1984年12月15日出生,达拉特旗汇金时代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执行秘书。原告孟龙荣,男,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1964年9月27日出生,达拉特旗汇金时代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利凤,系达拉特旗汇金时代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被告杨志伟,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少锋、董春鹤、孟龙荣诉被告杨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少锋、董春鹤、孟龙荣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志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少锋、董春鹤、孟龙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少锋、董春鹤、孟龙荣撤回对被告杨志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少锋、董春鹤、孟龙荣负担。审判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焦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