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民初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春平与烟台市牟平区鱼鸟河街道办事处北官庄东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平,烟台市牟平区鱼鸟河街道办事处北官庄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2568号原告:李春平,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烟台市牟平区鱼鸟河街道办事处北官庄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鱼鸟河街道办事处北官庄东村。法定代表人:王祖昆,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利,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春平诉被告烟台市牟平区鱼鸟河街道办事处北官庄东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李春平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春平负担。审判员 于秀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