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执25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谭文勇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谭文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25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组织机构代码90850273-X。负责人:刘波,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彬,男,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谭文勇,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被执行人谭文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渝0102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谭文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1980.78元及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负担案件受理费714元,但被执行人谭文勇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全面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明辉审 判 员 张 玲代理审判员 冉 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虹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