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辖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孙雪萍与王兴华、张擎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雪萍,王兴华,张擎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辖23号原告:孙雪萍,女,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被告:王兴华,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被告:张擎擎,女,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原告孙雪萍与被告王兴华、张擎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孙雪萍诉称,2017年8月被告王兴华向原告借款45000元,当时虽然约定了还款方式,但被告王兴华并未实际履行。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4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雪萍系该院正式干警,不便审理该案,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原告孙雪萍系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正式干警,该院不便行使管辖权,为保证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田秀沛审 判 员 高振涛审 判 员 张兴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孙立元书 记 员 范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