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2执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雅娟与被执行人管树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雅娟,管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1184号申请执行人李雅娟,女,1965年2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滨河路****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210719196502131225.被执行人管树成,男,1963年3月9日生,满族,无职业,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华大街中大*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211481196303097418.李雅娟与管树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6)辽1402民初0148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管树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雅娟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管树成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管树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雅娟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管树成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雅娟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02民初014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兴琦人民陪审员 叶 强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勾 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