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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李功、田瑞芳与闫兴元、耿香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功,田瑞芳,闫兴元,耿香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306号申请执行人李功,汉族,甘肃省临夏市人,退休干部,住庆阳市。申请执行人田瑞芳,汉族,庆阳市人,住庆阳市。被执行人闫兴元,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农民,现租住庆阳市。被执行人耿香香,汉族,甘肃省环县人,农民,现租住庆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功、田瑞芳与被执行人闫兴元、耿香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闫兴元、耿香香已将位于庆阳市西峰区箭道巷供排水公司门口号门面房腾出给申请执行人李功、田瑞芳,经查:被执行人闫兴元、耿香香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功、田瑞芳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闫兴元、耿香香的具体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6)甘1002执13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李功、田瑞芳发现被执行人闫兴元、耿香香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润虎审判员金波审判员惠志坚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张婉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