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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云南东昌一生堂药业有限公司、李永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云南东昌一生堂药业有限公司,李永进,杨燕回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9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云南东昌一生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耿马自治县公园路天鹅湖宾馆旁。法定代表人:李官端,男,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跃福,耿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永进,男,1986年生,傣族,耿马自治县人,无业,住耿马自治县。原审第三人:杨燕回,女,1980年生,傣族,耿马自治县人,云南东昌一生堂药业有限公司出纳,住耿马自治县。再审申请人云南东昌一生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昌一生堂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李永进,原审第三人杨燕回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926民初418号民事裁定和本院(2016)云09民终字第4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东昌一生堂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本院(2016)云09民终字第436号民事裁定。2、判令被申请人李永进赔偿因其过错造成的申请人的经济损失23.5万中的11.5万元。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李永进未经查证核实,就添加诈骗分子为QQ好友,并毫无警惕地将该诈骗分子的QQ转交给第三人杨燕回,导致申请人被诈骗23.5万元,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根据一、二审的认定,被申请人仅仅是一名普通质量管理人员,那么,上传下达的工作就不是其本职工作范围,故不属于履行本职工作的职责,也就不属于因劳动合同关系引起的纠纷,而是一起因侵权责任引起的纠纷。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申请人的行为是侵权责任行为,应向申请人承担11.5万元的赔偿责任。一、二审裁定案件性质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故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再审审查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无提供新的证据,原一、二审认定的事实各方均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不再重复赘述。再审申请人的请求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其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一审、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云南东昌一生堂药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峰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杨宇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丽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