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11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赵荣锁与祝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荣锁,祝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1421号原告:赵荣锁,男,汉族,1968年7月8日生,住址: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祝浩,男,汉族,1990年11月6日生,住址:石家庄市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荣锁与被告祝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荣锁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荣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荣锁负担。审判员 邢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邢晓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