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4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支行与汪帮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824执2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支行与汪帮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作出(2016)皖1824民初797号民事调解书,该裁定书现已生效。汪帮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支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213063.33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汪帮芬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汪帮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汪帮芬,女,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