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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卜奎支行诉何立雷、李玉萍、史福祥、周成兰、黑龙江省繁荣种畜场、尹主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卜奎支行,何立雷,李玉萍,史福祥,周成兰,黑龙江省繁荣种畜场,尹主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151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卜奎支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负责人:徐庆来,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雷,黑龙江普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俏,黑龙江普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立雷,男,汉族,1981年7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李玉萍,女,汉族,1977年9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史福祥,男,汉族,1969年4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周成兰,女,汉族,1970年3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黑龙江省繁荣种畜场,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裕县。法定代表人:吕忠元。被告:尹主杰,男,黑龙江省繁荣种畜场管理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卜奎支行与被告何立雷、被告李玉萍、被告史福祥、被告周成兰、被告黑龙江省繁荣种畜场、被告尹主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卜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何立雷、被告李玉萍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372,672.24元(计算至2017年3月29日);被告史福祥、被告周成兰、被告黑龙江省繁荣种畜场、被告尹主杰承担担保责任。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20日,何立雷向原告借款300,000.00元,约定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7.8%,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并约定了逾期罚息。被告史福祥、被告黑龙江省繁荣种畜场提供担保。后何立雷逾期偿还贷款。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何立雷、被告李玉萍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372,672.00元(计算至2017年3月29日);被告史福祥、被告周成兰、被告黑龙江省繁荣种畜场、被告尹主杰承担担保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何立雷、被告李玉萍、被告史福祥、被告周成兰、被告尹主杰的准求地址或联系方式,本院无法向上述五被告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卜奎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90.00元,退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卜奎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梅审判员 杨文静审判员 杨永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路泽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