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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南农福记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某,湖南农福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266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代理人:黄生斌,湖南金州(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湖南农福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食品工业园沅澧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贺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南农福记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常鼎民初字第016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贺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南农福记食品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16.2万元及相关费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申请人贺某某送达举证责任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房产、土地因设置抵押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湖南农福记食品有限公司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平审判员  陈劲松审判员  熊学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钟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