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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4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于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4113号原告:张某,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赤峰志鹏劳务公司技术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内蒙古贡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内蒙古贡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职业不详。原告张某诉被告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王艳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