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4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于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4113号原告:张某,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赤峰志鹏劳务公司技术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内蒙古贡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内蒙古贡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职业不详。原告张某诉被告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王艳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