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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7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向绍池、丁芯、符清华、申泰坤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绍池,申泰坤,丁芯,符清华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3127刑初156号公诉机关永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绍池,男,1990年10月14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初中文化,。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2015年8月18日被永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3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永顺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军,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申泰坤,男,1997年1月18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初中文化。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7年4月27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5月12日被逮捕。无前科。现押于永顺县看守所。被告人丁芯,男,1997年1月30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初中文化。因犯抢劫罪,2014年2月18日被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2年,2015年12月21日被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特赦。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7年2月28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3月21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2017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符清华,男,1997年8月31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初中文化。因吸食毒品冰毒,2016年3月2日被永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吸食毒品冰毒,2017年2月17日被永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7年2月27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3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永顺县看守所。永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永检公诉刑诉(201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绍池、申泰坤、丁芯、符清华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磊、周松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绍池及其辩护人李军、被告人申泰坤、被告人丁芯、被告人符清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0日晚,李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符某发生言语争执,双方均表示不服对方,且符某扬言打架并不怕谁。后李某在永顺县灵溪镇华天宾馆找到被告人向绍池、符清华、丁芯、申泰坤及同案人申某、向某等人,并将符某逞狠的事情告诉给了向绍池、符清华、丁芯、申泰坤等人,向绍池听后便叫大家拿杀猪刀或管杀一起上街去找符某,其中向绍池、丁芯、申泰坤拿杀猪刀,其他人拿杀猪刀或者管杀。向绍池、符清华、丁芯、申泰坤等人开车在街上找了符某一阵,但没有找到符某,便又回到华天宾馆房间,向绍池在宾馆内给大家讲:以后到哪里碰到符某再打他,大家均认同。2015年2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向绍池、符清华、丁芯、申泰坤和同案人向某、申某等人准备开车去永顺县勺哈乡马鞍山村喝席酒去,其中向绍池、符清华、丁芯、向某坐一个车,申泰坤、申某等人坐一个车。由于申泰坤要去煤建公司附近一修配厂取修好的车,大家便来到此修配厂。在永顺县煤建公司附近公路边上,向某坐在车上发现被害人符某在公路边上行走,丁芯、向某、符清华、向绍池四人遂下车围上去,其中丁芯持有一把杀猪刀,申泰坤、申某见状也赶过来,大家确认是符某本人后,向绍池便用手殴打符某几拳,丁芯、向某、符清华、申泰坤、申某见状也对符某进行殴打,其中丁芯先拿出杀猪刀砍符某的背部和左大腿(被砍出血),符清华则捡起一砖头砸符某的腿部,申泰坤、向某、申某则围着对符某拳打脚踢。打了一阵后,众人见符某没有还手,便离开。经司法鉴定,被害人符某左大腿被砍伤,构成轻伤二级。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符清华因吸毒被永顺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并于当日被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2月23日,民警在执法办案区域对其进行问话,其对伤害被害人符某的事实供认不讳;2017年2月27日,其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丁芯主动向永顺县公安局投案。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向绍池在永顺县汽车站二楼候车室被民警抓获归案。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申泰坤在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闲兴路盛泽服饰公司宿舍被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向绍池于2015年给被害人赔偿医药费人民币2000元。2017年6月5日,被害人符某与被告人向绍池、符清华、丁芯、申泰坤等人达成和解,被告人丁芯、申泰坤及同案人向某、申某给被害人共赔偿人民币5.5万元,符某对向绍池、申泰坤、符清华、丁芯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其中丁芯赔偿人民币2万元,向某赔偿人民币1.1万元,申某赔偿人民币1.2万元,申泰坤赔偿人民币1.2万元。为此,公诉机关举出如下证据: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归案说明、批准逮捕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关于免于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报告、悔过书及说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特赦裁定书;证人李某、姜某、张某、田某的证言;被害人符某的陈述;被告人向绍池、符清华、丁芯、申泰坤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讯问光碟11张。该院认为,被告人向绍池为逞强斗狠,纠集被告人符清华、丁芯、申泰坤等人持械聚众斗殴,造成被害人符某轻伤,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该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被告人向绍池组织、策划、积极实施,系首要分子;被告人符清华、丁芯、申泰坤积极参与斗殴,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符清华在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对其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向绍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其辩称,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向绍池的辩护律师李军辩称,辩护人对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本案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犯罪构成要件,首先聚众斗殴罪是指双方均参与斗殴且双方人数在三人以上,而本案的发生只有一方人数众多,对方只有受害人符某一人;其次,本案发生只是巧合路上偶尔碰见,被告人向绍池这方只有伤害受害人符某的故意,而没有聚众与符某斗殴的主观故意;再次,受害人符某在本案发生前是在公路边上行走,符某本人主观上根本不存在要与被告人向绍池等人要逞强斗狠的主观想法,在被告人向绍池等人伤害符某过程中,符某本人一直没有还手进行回击。所以说本案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客观犯罪构成要件,公诉机关定性错误,本案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向绍池等人的刑事责任。量刑方面,被告人向绍池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够主动交待其参与伤害受害人符某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丁芯持杀猪刀砍伤受害人符某后,被告人向绍池能够主动对丁芯欲继续伤害符某的行为进行了制止,有效地避免了严重损害后果的发生。已给被害人符某赔偿了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并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已得到受害人符某的真诚谅解。恳请对被告人向绍池从轻或减轻处罚,在二年有期徒刑范围内判处刑罚。被告人申泰坤、丁芯、符清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0日晚,李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符某发生言语争执,双方均表示不服对方,且符某扬言打架并不怕谁。后李某在永顺县灵溪镇华天宾馆找到被告人向绍池、申泰坤、丁芯、符清华及同案人申某、向某等人,并将符某逞狠的事情告诉向绍池、申泰坤、丁芯、符清华等人,向绍池听后便叫大家拿杀猪刀或管杀一起上街去找符某,其中向绍池、申泰坤、丁芯拿杀猪刀,其他人拿杀猪刀或者管杀。向绍池、申泰坤、丁芯、符清华等人开车在街上找符某,但未找到符某,便又回到华天宾馆房间,向绍池在宾馆内给大家讲:以后到哪里碰到符某再打他,大家均认同。2015年2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向绍池、申泰坤、丁芯、符清华和同案人向某、申某等人开车去永顺县勺哈乡马鞍山村喝酒去,其中向绍池、丁芯、符清华、向某坐一个车,申泰坤、申某等人坐一个车。由于申泰坤要去煤建公司附近一修配厂取车,大家便来到此修配厂。在永顺县煤建公司附近公路边上,向某坐在车上发现被害人符某在公路边上行走,向绍池、丁芯、符清华、向某四人遂下车围上去,其中丁芯持有一把杀猪刀,申泰坤、申某见状也赶过来,大家确认是符某本人后,向绍池便用手殴打符某几拳,申泰坤、丁芯、符清华、向某、申某见状也对符某进行殴打,其中丁芯拿出杀猪刀砍符某的背部和左大腿(被砍出血),符清华则捡起一砖头砸符某的腿部,申泰坤、向某、申某则围着对符某拳打脚踢。打了一阵后,众人逃离现场。经司法鉴定,被害人符某左大腿被砍伤,构成轻伤二级。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符清华因吸毒被永顺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并于当日被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2月23日,民警在执法办案区域对其进行问话,其对伤害被害人符某的事实供认不讳。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丁芯主动向永顺县公安局投案。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向绍池在永顺县汽车站二楼候车室被民警抓获归案。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申泰坤在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闲兴路盛泽服饰公司宿舍被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向绍池、申泰坤、丁芯及同案人向某、申某共同赔偿了被害人医疗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5.7万元,其中被告人向绍池赔偿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丁芯赔偿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申泰坤赔偿人民币1.2万元,同案人向某赔偿人民币1.1万元,同案人申某赔偿人民币1.2万元。2017年6月5日,被害人符某与被告人向绍池、申泰坤、丁芯、符清华等达成刑和解协议,四被告人均取得了被害人符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批准逮捕决定书。证明:向某、申某、向某1、向某已另案处理。2、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永顺县公安局委托湘西州天顺司法鉴定所对符某的伤情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3、鉴定意见:湘西州天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符某的左大腿外侧伤构成轻伤二级。4、辨认笔录。证明:侦查员事先将准备好的12张不同正面免冠照片依次排列在1张A4纸上,编号为1-12号:辩认人符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分别指认出参与聚众斗殴的开车男子向绍池、秦某。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符清华、向绍池、丁芯、申泰坤等人在永顺县灵溪镇煤建公司公路边巷子里殴打被害人符某的具体位置、方位及周围环境等具体情况。6、视听资料:讯问光碟11张。证明:永顺县公安局民警在讯问向绍池、申泰坤、丁芯、符清华时,无暴力、胁迫等非法获取口供的情形。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李某与田某、张某、符某等人吃夜宵喝酒后,张某讲述其与彭某在赌博场上争吵之事,符某讲:那个人莫搞不起(意思针对彭某)我讲:你要歹你去歹蛮(彭某系李某朋友)符某讲:那歹去蛮。田某制止了符某与李某的言语之争。后李某到华天宾馆找丁芯、向绍池、向某1、符清华、向某他们去了(因为那段时间他们都到华天开房,李某晓得他们到那里)。到了华天宾馆的一间房,当时李某记到房里有向某、符清华,还有几个记不清了,到房里后李某就给他们讲,符某到外面吼旺旺,冲张某和彭某打架。喊他们给向绍池讲哈。向某就给向绍池打电话了,一会向绍池还有丁芯就下来了,向绍池来了之后,向某就问他符某讲这些话怎么搞,向绍池就讲,拿家伙(指房问里面用装钓鱼竿袋子装的刀子,大概有5、6把)找符某去,找到他问他是什么意思。李某就给向绍池他们讲符某到湘林车队那里吃夜市,李某走的时候他们还在,现在不晓得他们走了没,符某是穿什么样子衣服的李某当时也给向绍池他们讲了。讲完了之后李某就走了,到团结街开房睡觉去了。之后到了第二天(哪天我记不清了)中午的时候,李某接到向某的电话,向某给李某讲,符某被丁芯砍了,问李某到哪里,并且喊李某到马鞍山找他们去。之后李某就去了马鞍山找他们,到了马鞍上之后,向绍池就把李某叫到一边讲,打架的时候你到哪里去的,电话也打不通。李某就没有做声,之后和向绍池他们一起回城里的时候,向绍池到车上又和李某讲,这件事(指砍符某)因李某而起,要是事后,符某那边的人找李某,就让李某给符某打电话,到时一起打架去。事后知晓丁芯看到了符某。8、证人姜某的证言(女,50岁,符某母亲)。证明:2015年2月11日11时许在小西门桥头煤建公司上坡处其子符某被人砍伤,左脚大腿、小腿被砍伤。9、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张某朋友符某1因打牌与别人发生矛盾,张某扯劝平息。之后,张某将此事告之田某、符某,当时符某非常起火。之后符某与“小龙”又一因符某1之事双方发生言语争执。第二天,符某被砍伤。符某被砍伤可能因与小龙发生争执讲了狠话而遭到报复。事后张某了解到符某在煤建公司附近的马路上.有人在后面喊他名字,他回头之后对方有4、5个人就要拉他上车,他不上车就被拉到一个巷子里并将他打了和砍了几刀,听说是跟二娃(指向绍池)混的人做的。10、证人田某的证言。证明:田某与符某、张某在河西天信宾馆讲张某打牌被欺负之事时,符某就要找对方去。此时“小龙”走进大厅,听见符某要找人打架,就讲找的起人家找去。符某就吼了李某一顿。第二天符某被砍伤。11、被害人符某的陈述(共三次)第一次证明:2015年2月11日,在永顺县煤建公司附近,有人叫其符某名字,符某没答应,有几人就问他是不是“符某”,符某讲不是的,其中一人抓住讲:你还不是的?遂拉符某走,符某不去,此时,另一人就砸了符某一砖头,砸在其头顶左边一点,接着头部、背部又被砸了几砖头。几人跳起来用脚踢打符某,符某被踢在公路边人行道上,其中一人拿刀将符某左小腿处砍了一刀,又朝左大腿处砍了一刀,背部又砍了一刀。符某被砍伤流血后,那些人逃离现场。2月10日,符某与李某发生言语争执,当时李某讲:你莫打的赢人家,符某讲:那你莫比我狠些?六个人找到其时说:“你要对你昨晚的话负责。”因符某与小龙发生言语争执。符某在煤建公司附近遭到报复:其被一些人拳打脚踢,左腿被砍伤,头部、背部被岩头砸,以及被一些人拳打脚踢。第二次证明:殴打符某的人中,有个叫“二娃”(向绍池)的人朝符某身上踢了几脚,又用砖头朝符某头上打了一砖头。经辨认,向绍池小名叫“二娃”第三次证明:符某被砍时,“二娃”冲上来问符某是不是名叫“符某”,符某讲不是的,其他人就围上来殴打符某,除了二娃动手打了符某,其他人未看清。背部一刀没有砍进去。12、被告人向绍池的供述与辩解(共两次)第一次证明:2015年2月11日11时许,向绍池行至县煤建公司上坡处,看见金某与另3个年青人从煤建公司向小溪门方向跑,向绍池问金某搞什么,金某讲:符某、符某。此时有人与向绍池擦身而过的年青男子(符某)回头看了一下,金某拖符某走,符某不走,其中一年青人讲:你要为昨天讲的话付代价。遂金某动手殴打符某,金某拿出杀猪刀朝符某砍,另一稍矮年青人拿水泥砖头朝符某打,符某脚一抬,他腿上出血受伤。符某倒地哭喊:救命,杀人了。金某等人逃窜。金某砍符某原因:2015年2月10日9时许,向绍池与金某及殴打符某三年青人在宾馆内,金某讲:小龙和符某发生争执。尔后田某打电话给我讲:算了,符某不是故意的,错了。向绍池讲:他们的事我做不到主。第二次证明:2015年2月10日晚上向绍池和向某、阿坤、老呗儿、丁芯、向某1等人听闻符某与李某发生争执并讲了一句“勺哈的人算卵”。之后田某给向绍池打电话劝解讲:符某酒喝多了,没事、算了。向绍池讲他们到门口等到符某来的,此时有人拿钓鱼竿袋子装了一袋子刀子来。之后符某没来,大家就散了。第二天(2015年2月11日)11时许,向绍池、向某、阿坤、老呗儿、丁芯等人途城煤建公司上坡,去马鞍山吃酒去,有人叫“符某、符某”,回头看见向某、丁芯、符清华、阿坤、老呗儿(申某)等围着殴打符某,对其拳打脚踢,还有砖头砸,符某腿上受伤流血。丁芯从屁股后面拿出一把杀猪刀,事后向绍池问丁芯,丁芯承认砍伤符某。殴打砍伤符某原因:案发前一晚,符某与李某争吵讲了一句:勺哈人算卵。第一次供述的金某是其杜撰出来的。符某之所以和李某发生争吵,是因为彭某(男,小名二包子,勺哈人)在场子上赌钱被别人出千输钱了,之后彭某和出千的那边人谈判,那边人给他赔了钱,符某是因为认识出千的那边的人,所以符某替出千的那边的人出头,在案发的前二三天晚上到街上碰到了李某(李某和彭某玩的好,谈判的时候李某也在),所以就和李某发生了争吵。13、被告人符清华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2月10日晚上,符清华、申某、申泰坤、向某、向绍池、丁芯、向某1等人在灵溪溪镇华天宾馆,李某跑来告诉符清华、向某、申某、申泰坤讲:符某讲搞个人莫搞不起了(意思针对向绍池、符清华、向某等人),符清华等人听了比较起火,有些人讲:那搞哈试哈子。遂向某将向绍池、丁芯、向某1喊下来,李某将符某逞狠的话告诉他们。向绍池听了之后,就叫拿家伙,到街上找符某去。但李某讲符某走了,向绍池就讲下次遇到了再找他。丁芯、申泰坤、符某是跟到向绍池混的。2015年2月11日,那天大约是中午的时候,符清华和向绍池(小名二娃)、向某(小名:小胖)、申某(小名:老叹儿)、申奉坤(小名:阿坤)、丁芯(小名:猪儿)、向某1(小名:两朵花)等七个人从华天宾馆出来去勺哈马鞍山去给别人祝寿。其分乘两台车去马鞍山。去的时候向绍池要去煤建公司那里一个修配厂去取车,当时符清华和向某、丁芯三个坐一台车。当车刚到煤建公司上坡的那个地方的时候。向某就说:“那个不是符某吗”。丁芯就问在那里。向某就说媒建公司半坡那里走路那个就是符某。之后就停车了,其中三个人就下车了去追符某。下车的时候符清华看见丁芯手里拿了一把杀猪刀。符清华首先追上符某,从后面把他肩膀一拍,问他是不是叫符某。被拍的那个男的回头看见符清华了就说他不是叫符某。符清华就回头看了一眼向某。向某说他就是符某。这时向绍池跑上来了,一来就把向某说是符某的那个男的打了几拳。符清华看见向绍池动手了,其中间三个也就动手了。丁芯就拿杀猪刀朝符某的右大腿砍了一刀,其腿就出血了,符清华就从地上捡了块石头朝符某脚上砸了过去,向某就用脚踢,这时申某和申泰坤、向某1就赶到了,他们对符某拳打脚踢。大家都应该看到了丁芯持杀猪刀砍符某了,符某被砍后流了一些血。之后几个人都上车跑到马鞍山祝寿去了。丁芯砍胡杰的刀子是上车前把杀猪刀憋在屁股裤腰带的。符清华在向某认出符某后,之所以要拦住符某,是因为前一天晚上向绍池就讲要拿家伙找符某去、但是因为李某讲符某人已经走了,向绍池就讲之后遇到了再找他,所以当天晚上就没有找他去了。向某认出符某后,其中间三个人就把他拦住了。之所以要打符某,是因为前天符某放狠话,冲狠,几个人都比较起火,且前天需要找到他没找到,故第二天碰见就打他了。14、被告人丁芯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2月的一天,在向某、符清华,向绍池、李某、申某、申泰坤、向某1等人在房间,李某讲符某扬言要砍他们。向绍池讲找符某去砍他,遂丁芯、符清华等人准备了几把杀猪尖、管杀等凶器去找符某,大家在街上找了一阵没有找到符某,后大家又回到宾馆,在宾馆里,向绍池就给大家讲以后到哪里碰到符某再砍他。第二天中午,丁芯、向绍池、向某、向某1、符清华、申泰坤、申某等人去马鞍山那边吃酒去,当时是开车去的,丁芯和向某、符清华、向绍池(还有谁丁芯记不到了)一个车,开车的是向绍池,车子开到煤建公司上完坡处的时候,向某就讲看到一个人是符某,就停车了,然后其中几个人就都下车了,追到那个人了,符清华就扯到符某问他是不是符某,符某当时没承认,旁边有个人就讲就是他(指他是符某),向绍池就把符某一扯喊他上车,符某就开始反抗不去,符清华就踢了符某一脚,向绍池也就用手开始打符某,旁边的人也就上前开始打符某,打的时候丁芯看到符某扯向绍池的衣服,把向绍池屁股后面憋到的杀猪尖露出来了,丁芯就把那把杀猪尖取到手上对着符某的左腿大腿处砍了一刀,砍完了丁芯就扔到一边去了,丁芯看见符清华和申某用石头砸符某,向某、向某1、申泰坤也都动手了,打了大概一两分钟,就没动手了。丁芯持刀砍符某,申泰坤、向绍池等人都看见了。然后就一起往马鞍山吃酒去了,还有就是事后,向绍池就给丁芯打电话讲,以后要是派出所找到他们了就讲是勺哈一个叫“金某”的人砍的。15、被告人申泰坤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的时候,案发前一天,申泰坤和向某、申某、符清华等人在华天宾馆休息,李某来到房间说符某逞狠说:“砍个人哪个砍不起。”故意针对丁芯等人。向某1见状把向绍池叫到房间来,向绍池听李某叫完话后,就对他们讲,拿刀子找符某去,后他们就从房间里钓鱼竿袋子里取出刀子,大家持刀到宾馆,大厅集合,后大家开车到街上和符某住的地方找符某,但没有找到。大家回到宾馆,向绍池对大家讲:以后到哪里碰到符某在歹他(意思就是指砍他)。第二天上午,丁芯等人一起开车去马鞍山那边喝酒去,由于向绍池车子有些问题,大家就把车子开到修配厂进行维修,过了几分钟,向某发现了符某在煤建公司附近的路边上,申泰坤和申某、丁芯、符清华、向绍池、向某几个人就围过去,准备打符某,丁芯持杀猪刀(从向绍池身上取得)砍了符某大腿一刀,符清华用石头砸了符某的腿,申泰坤和申某、向绍池、向某见状也对符某拳打脚踢,后来他们就走了。之所以打符某,是因为符某前一天吼狠话,惹他们起火了,前天找符某没找到,且向绍池讲以后到哪里碰到他就到哪里打他,所以第二天他们一碰到符某就打符某了。16、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向绍池、符清华、丁芯、申泰坤的个人基本信息。符清华作案时系成年人。17、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归案说明。证明:2017年4月21日,申泰坤在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闲兴路盛泽服饰公司宿舍被民警抓获归案。2017年2月17日,符清华因吸毒被永顺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并于当日被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2月23日,民警在执法办案区域对其进行问话,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7年2月27日,其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8日,丁芯主动向永顺县公安局投案。2017年3月27日,向绍池在永顺县汽车站二楼候车室被民警抓获归案。18、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特赦裁定书。证明:符清华因吸毒,2017年2月17日被永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符清华因吸毒,2016年3月2日被永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向绍池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2015年8月18日被永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丁芯因犯抢劫罪,2014年2月18日被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2年,2015年12月21日被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特赦。19、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关于免于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报告、悔过书及说明。证明:2017年6月5日,被害人与被告人一方达成和解,被告人一方给被害人共赔偿人民币5.5万元,符某对向绍池、申泰坤、符清华、丁芯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其中丁芯赔偿人民币2万元,向某赔偿人民币1.1万元,申某赔偿人民币1.2万元,申泰坤赔偿人民币1.2万元。20、情况说明。证明:向绍池案发后给被害人赔偿人民币2000元医药费。事后,符某证明派出所给符某2000元钱,是其妻刘某领的钱。本院认为,被告人向绍池、申泰坤、丁芯、符清华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被告人向绍池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被告人申泰坤、丁芯、符清华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永顺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向绍池、申泰坤、丁芯、符清华系共同故意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向绍池、丁芯、申泰坤及同案人向某、申某共同赔偿了被害人医疗费等损失共计5.7万元,四被告人与被害人符某达成了刑和解协议,均取得了被害人符某的谅解,对四被告人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向绍池、申泰坤、符清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符清华犯罪时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向绍池辩称,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构成故意伤害罪。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向绍池的辩护律师李军认为,本案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犯罪构成要件,首先聚众斗殴罪是指双方均参与斗殴且双方人数在三人以上,而本案的发生只有一方人数众多,对方只有受害人符某一人;其次,本案发生只是巧合路上偶尔碰见,被告人向绍池这方只有伤害受害人符某的故意,而没有聚众与符某斗殴的主观故意;再次,受害人符某在本案发生前是在公路边上行走,符某本人主观上根本不存在要与被告人向绍池等人要逞强斗狠的主观想法,在被告人向绍池等人伤害符某过程中,符某本人一直没有还手进行回击。所以说本案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客观犯罪构成要件,公诉机关定性错误,本案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向绍池等人的刑事责任。本院认为,法律并未规定双方均须达到三人以上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只要一方人数在三人以上,该方即构成聚众斗殴罪。人数达不到三人以上的一方不构成本罪。本案四被告人的行为完全具备刑法所规定的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至于对方参与人数是否在三人以上,不影响被告方本罪的成立。故本院对辩护人李军的这一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在量刑方面,辩护人李军认为,被告人向绍池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够主动交待其参与伤害受害人符某的犯罪事实,已给被害人符某赔偿了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并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已得到受害人符某的真诚谅解,恳请对被告人向绍池从轻处罚。对此,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李军还建议对被告人向绍池减轻处罚,在二年有期徒刑范围内判处。本院认为,被告人向绍池不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故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李军提出,被告人丁芯持杀猪刀砍伤受害人符某后,被告人向绍池能够主动对丁芯欲继续伤害符某的行为进行了制止,有效地避免了严重损害后果的发生。本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向绍池有制止行为,故不予采信。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向绍池、申泰坤、丁芯、符清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向绍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申泰坤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丁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符清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覃大友人民陪审员  曹 平人民陪审员  张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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