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02民初3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包登学与敖腾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登学,敖腾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3701号原告包登学,男,生于1984年10月1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被告敖腾兴,男,生于1963年9月2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包登学诉被告敖腾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在经本院于2017年9月8日书面通知其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后,原告仍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向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