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超、苏小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苏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821号申请执行人王超,男,1983年3月1日生人,满族,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苏小伟,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王超与被执行人苏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的(2017)冀0827民初7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王超撤回对被执行人苏小伟于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7民初7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本次执行申请撤回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书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