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6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孟德芳申请执行黎国森经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德芳,黎国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6执182号申请执行人:孟德芳,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住独山县。被执行人:黎国森,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住独山县。本院在执行孟德芳与黎国森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黎国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茂江审判员 林 靖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柯国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