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1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1民初1378号起诉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住所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山海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077136248L。负责人:赵世伦。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华,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才,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10月10日,本院收到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终止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6月24日签订的编号为AEGX0101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履约金10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6月24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暂计至2017年6月12日为52200元,以上共计152200元;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24日,起诉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与被起诉人广西龙之源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AEGX0101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约定,甲方(被起诉人)将名为“神幻龙山寨”土建、市政、园林工程发包给乙方(起诉人),项目开工时间为2014年7月2日。合同签订后,起诉人依约支付合同履约金150000元,直接转入被起诉人的法定代表人邱汉斌农业银行账户,被起诉人出具收据。此后,涉案工程因被起诉人的原因一直未被核准开工,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起诉人多次催促,被起诉人退回部分合同履约金50000元,尚欠100000元合同履约金至今未返还。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起诉人提请的诉讼请求及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本案双方虽然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位于扶绥县辖区,但是工程并未实际开工,而且起诉人仅就解除合同及返还履约金作为诉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起诉人针对合同的解除及履约金的返还问题,并未涉及不动产物权的处理,不适用专属管辖。且本案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起诉人并非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无权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艳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海月相关法律条文: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