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2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内蒙古蒙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秀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蒙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秀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2民初737号原告内蒙古蒙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军,职务董事长。被告王秀燕,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蒙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秀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蒙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蒙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蒙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内蒙古蒙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乌兰柯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武 晓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