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48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周武与代强、张百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武,代强,张百海,XX,李家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4832号原告:周武,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代强,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张百海,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XX,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李家明,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武诉被告代强、张百海、XX、李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周武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周武负担。审判员 王同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况 萍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