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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四平市巨元瀚洋板式换热器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爱能志达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巨元瀚洋板式换热器有限公司,内蒙古爱能志达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940号原告:四平市巨元瀚洋板式换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赵国宏,董事长。被告:内蒙古爱能志达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四平市巨元瀚洋板式换热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爱能志达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被告内蒙古爱能志达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不够具体明确,经告知原告后,仍不能提供。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等基本信息不够具体明确,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经本院告知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原告四平市巨元瀚洋板式换热器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四平市巨元瀚洋板式换热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45元,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晓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宝玉—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