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2民初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正品王倩等与陈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品,王倩,王华荣,王宝,陈刚,罗万富,隆普,重庆永宏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黄庭耀,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两江新区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2515号原告:王正品,男,1955年6月7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县人,住本县。原告:王倩,女,1985年4月13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县人,住本县。原告:王华荣,女,1986年10月23日生,土家族,重庆市北碚区人,住该区。原告:王宝,男,1989年6月5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县人,住本县。被告:陈刚,男,1989年6月7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县人,住本县。被告:罗万富,男,1992年1月12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县人,住本县。被告:隆普,男,1996年4月9日生,苗族,重庆市酉阳县人,住本县。被告:重庆永宏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百合路139号1栋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6242691X。法定代表人:殷仕举。被告:黄庭耀,男,1978年7月17日生,重庆市黔江区人,住该区。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两江新区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85号汉国中心A座A-7-5、A-7-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798637XA。负责人:赵学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桃花源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0091495229。负责人;冉一波。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20-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4841XK。负责人:曹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品、王倩、王华荣、王宝诉被告陈刚、罗万富、隆普、重庆永宏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黄庭耀、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两江新区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品、王倩、王华荣、王宝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泽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2元,因原告家庭生活困难,免交本案诉讼费。退回原告3682元。审判员 杨金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鹤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