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49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14912韩根生与韩丽佳、叶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根生,韩丽佳,叶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4912号原告:韩根生,男,196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昆山市。委托代理人杜阿明,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丽佳,女,1987年1月30日,住所地昆山市。被告:叶斌,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昆山市。委托代理人沈金凤,女,1962年8月2日出生,系叶斌母亲。原告韩根生与被告韩丽佳、叶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韩根生委托代理人杜阿明律师,被告韩丽佳,被告叶斌及其委托代理人沈金凤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根生书面请求撤回对被告韩丽佳、叶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韩丽佳、叶斌的起诉,系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根生撤回对被告韩丽佳、叶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5350元,由原告韩根生负担。审判员 柳心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筱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