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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11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光秀与关华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秀,关华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11民初498号原告:周光秀,女,196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被告:关华标,男,195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光秀与被告关华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光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光秀负担。审判员 易 丹二0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柳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