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29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绪花与李景玉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绪花,李景玉,丁宪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1民初2953号原告张绪花,女,1966年2月25出生,回族。被告李景玉,男,1964年10月28日,汉族,现下落不明。被告丁宪花,女,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张绪花与被告李景玉、丁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4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之间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25日,二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我借款43000元。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偿还该笔借款。二被告均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二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该借条有二被告签名,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25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43000元,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1月20日,未约定借款利息。同日,原告将43000元现金交付二被告。借款到期后,二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向原告借款43000元,原告依约交付借款后,双方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上述借款到期后,二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要求其归还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既未答辩又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景玉、丁宪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绪花借款4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6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希庆人民陪审员 周顺民人民陪审员 蔡相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法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