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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国兴申请执行吴春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兴,吴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兴,男,汉族,退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执行人:吴春明,男,蒙古族,无职业,现羁押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春明羁押在监狱,且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725民初19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振& # xB;审判员 白满达审判员 文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满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