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红联与樊渊、陈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联,樊渊,陈顺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2324号原告刘红联,男,汉族,1967年8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居民。被告樊渊,男,汉族,居民,住西安市高陵区。被告陈顺利,男,汉族,居民,住西安市高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联诉被告樊渊、陈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红联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40元,本院予以免收。原告刘红联已预交4540元,由本院退付其4540元。审判员 赵栋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梦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