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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执313号

石丽娟申请执行侯明全、宋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丽娟,侯明全,宋玉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313号

申请执行人:石丽娟

被执行人:侯明全

被执行人:宋玉花本院在执行石丽娟申请执行侯明全、宋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06执3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业务正文)

审 判 长  李群伟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

审判员  刘卫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志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