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313号
申请执行人:石丽娟
被执行人:侯明全
被执行人:宋玉花本院在执行石丽娟申请执行侯明全、宋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06执3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业务正文)
审 判 长 李群伟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
审判员 刘卫东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志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