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孔宪伟与被执行人孔宪德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宪伟,孔宪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1434号申请执行人:孔宪伟。被执行人:孔宪德。本院(2017)辽0203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孔宪德银行存款1141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毕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