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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5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卢启威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卢启威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5756号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清晖路13号。负责人:吴斌,职务行长。被申请人:卢启威,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申请人卢启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卢启威的银行存款4233829.1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提供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卢启威的银行存款4233829.1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谭文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咏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