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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执348号

申请执行人胡光俊与被执行人范文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光俊,范文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348号申请执行人胡光俊。被执行人范文龙。申请执行人胡光俊与被执行人范文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3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范文龙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6)冀0803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人民币177674.54元,已经受偿人民币98600元,尚欠人民币79074.54元未受偿。

三、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世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 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