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348号申请执行人胡光俊。被执行人范文龙。申请执行人胡光俊与被执行人范文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3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范文龙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6)冀0803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人民币177674.54元,已经受偿人民币98600元,尚欠人民币79074.54元未受偿。
三、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世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 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