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3民初57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原告胡鹏与被告廖菁、张春红民间借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鹏,廖菁,张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3民初5763号原告:胡鹏,男,1979年2月22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玲,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菁,男,1975年4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告:张春红,女,1975年3月12日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桦,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鹏与被告廖菁、张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胡鹏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作为原告的诉讼权利之一,可凭其意思自由支配,但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撤诉并未危害国家利益及损害公序良俗,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36元,减半收取14818元,由原告胡鹏自愿负担(已交)。审判员 吴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仇友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