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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03执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金旺、吴金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金旺,吴金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303执2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法定代表人:吴亚雁。委托代理人:覃建新,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事员。被执行人:吴金旺,男,汉族,1981年8月11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被执行人:吴金宁,男,汉族,1983年4月6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关于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吴金旺、吴金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5303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吴金旺应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1062元,被执行人吴金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没有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吴金旺、吴金宁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逾期,被执行人既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没有申报财产。本院除了扣划被执行吴金宁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都骑营业所账号6059370102********的存款1126.32元外,先后到金融、房管、国土、车管、工商等部门调查,均无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随后,本院将被执行人吴金旺、吴金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永秋审判员  何志东审判员  刘奕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楚奎陈思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