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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阳市安振高新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水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安振高新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安阳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水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6民初2076号原告:安阳市安振高新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海河大道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白光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光辉,男,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君,河南洹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东工路365号。法定代表人:韩茂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安庆,公司法务部主任。被告:李水廷,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阳市北关区。原告安阳市安振高新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振高新产业公司)与被告安阳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房地产公司)、李水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安振高新产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电费352598.4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月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庭审当中,原告将诉讼请求明确为:1.判令被告金港房地产公司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电费352598.4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月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被告李水廷承担连带返还义务;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月被告李水廷经被告安阳金港房地产公司指定为安振公寓提供物业服务,其以安振公寓物业公司的名义开始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其职责主要是代收该小区业主的水、电费。2013年8月22日上午8:30安振公寓配电室正式投入使用��之前,安振公寓临时用电都是使用原告的工业用电。从2011年1月其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到2013年8月22日止被告共欠原告电费352598.4元。在此期间,被告李水廷以安振公寓物业公司的名义已收取业主的电费,但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支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起诉的条件之一,而本案原告安振高新产业公司以《联合开发安振公司开发区综合办公宿舍楼协议书》约定为依据,以其已为被告垫付电费为由,要求被告金港房地产公司、李水廷返还其垫付的电费,但该协议系安阳振动器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且原告安振高新产业公司与安阳振动器有限责任公��均为独立的法人,与本案不具有利害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阳市安振高新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兴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