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行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锦祥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锦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2行初145号原告刘锦祥。委托代理人李世泽,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北街53号。法定代表人靳京,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庆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干部。原告刘锦祥诉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锦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锦祥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锦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刘锦祥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二十五元退还原告刘锦祥。审 判 长 孟 强人民陪审员 邓敏霞人民陪审员 刘秀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胡佳琦书 记 员 朱英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