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万宇、后永健等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后加怀,后永健,万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1刑初92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后加怀,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3月12日被羁押,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后永健,男,1991年3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3月12日被羁押,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辩护人马国辉,北京乾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万宇,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辩护人王立强,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公诉刑诉(2017)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后加怀、后永健、万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后加怀、被告人万宇及其辩护人王立强、被告人后永健及其辩护人马国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后加怀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间,先后雇佣被告人后永健、万宇等人,在其租住的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七里店村出租房内,利用旧酒瓶、散装酒、假酒包装材料等物品,生产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等假酒,并将制作的假酒存放在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张谢村被告人后加怀租赁的房屋内。2017年3月12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后加怀租赁房内查获已经生产的52度梦之蓝(M6)120瓶、52度梦之蓝(M3)228瓶、52度天之蓝258瓶、42度天之蓝306瓶、52度海之蓝1950瓶、42度海之蓝1440瓶、38度海之蓝708瓶。经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涉案假酒价值人民币934434元。被告人后加怀、后永健于2017年3月12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万宇于2017年4月24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后加怀、被告人万宇及其辩护人王立强、被告人后永健及其辩护人马国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后加怀、后永健、万宇的供述,证人高某、赵某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后加怀、后永健、万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均应依法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后加怀、后永健、万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后加怀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后加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后永健、万宇均有坦白情节,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马国辉关于被告人后永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后永健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王立强关于被告人万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后加怀、后永健、万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后加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21年9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后永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2日起至2020年9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万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徐 斌人民陪审员 魏振山人民陪审员 吕天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春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