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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7民初6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钟义柱与丰会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义柱,丰会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7民初690号之一原告钟义柱,男,1956年7月29日生,汉族,住龙南县。委托代理人黄井泉,龙南县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丰会昌,男,1962年11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义柱与被告丰会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丰会昌先行给付原告医疗费6万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钟义柱与被告丰会昌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住院的损害后果,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丰会昌负事故全部责任。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先行支付医疗费给原告,确保原告的生活以及后续治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由被告丰会昌先予支付医疗费计人民币30000元给原告钟义柱。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 王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小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