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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3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晓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王晓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3347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燕。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燕、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成文娟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孙荣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洑婵娟?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