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执保59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柴乾申请执行熊南生、李红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乾,熊南生,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5935号申请执行人柴乾,男,汉族,1969年4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被执行人熊南生,男,汉族,1962年4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前阜民里。被执行人李红,女,汉族,1966年9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号院。柴乾申请执行熊南生、李红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004969号执行证书和(2014)郑黄证民字第20591号具有强制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公证确定:被执行人:熊南生、李红,执行标的为:本金伍拾万元(500000.00),未支付的合同期内利息贰万柒仟元(27000.00),逾期利息(自借款合同届满次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千分之十八)及实现债权的其他合法费用。因熊南生、李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柴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熊南生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货栈北街23号院的房产一套;二、限被执行人熊南生、李红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军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 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