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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执951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汤阴农村商业银行与孙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阴农村商业银行,孙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951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负责人:王本禹,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卫东本院在执行汤阴农村商业银行与孙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卫东拒不履行本院(2017)豫0523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卫东名下豫E218**捷达牌机动车一辆,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石永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