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关于王传杰和殷月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666号申请执行人:王传杰,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中路**号*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殷月伟,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洪凝街道却坡村***号。申请执行人王传杰与被执行人殷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五莲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5000元,执行费2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殷月伟分别于2017年9月8日、9月15日向五莲县人民法院缴纳25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申请执行人王传杰与被执行人殷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