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7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与邢建军、叶邢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邢建军,叶邢珍,蔡汉华,邢银霞,纪桂兵,於海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7民初183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住所地:黄梅县黄梅镇黄梅大道325号负责人:李然,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宛锦松,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建军,男,生于1971年6月13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叶邢珍,女,生于1976年10月5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邢建军之妻。被告:蔡汉华,男,生于1967年2月13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邢银霞,女,生于1966年11月20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蔡汉华之妻。被告:纪桂兵,男,生于1971年6月17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被告:於海乔,女,生于1972年8月14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纪桂兵之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黄梅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黄梅县支行”)与被告邢建军、叶邢珍、蔡汉华、邢银霞、纪桂兵、於海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宛锦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建军、叶邢珍、蔡汉华、邢银霞、纪桂兵、於海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政银行黄梅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邢建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及逾期罚息22874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6月28日,后期利息算至本息两清时止)。2、依法判决叶邢珍、蔡汉华、邢银霞、纪桂兵、於海乔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理由:2014年1月2日,六被告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向原告申请小额联保贷款,并签订了联保协议书,约定甲方(原告)可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50000元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余额不超过150000元内发放贷款,乙方自愿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2014年12月10日,原告根据联保小组提交的材料与三对夫妻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发放了贷款。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年利率15.3%,六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前10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后段等额本息还款,逾期加收罚息。贷款发放后,被告邢建军偿支付本息。被告邢建军、叶邢珍、蔡汉华、邢银霞、纪桂兵、於海乔未提出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负责人任职证明。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3、《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个人贷款手工借据及个人贷款放款单、借款人违约截屏。4、《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根椐上述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2日,被告邢建军、蔡汉华、纪桂兵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向原告申请小额联保贷款,并签订了联保协议书,约定甲方(原告)可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50000元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余额不超过150000元内发放贷款,乙方自愿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2014年12月10日,原告根据联保小组提交的材料与被告邢建军、蔡汉华、纪桂兵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发放了贷款。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年利率15.3%,逾期还款,在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罚息。被告邢建军、蔡汉华、纪桂兵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前10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后段等额本息还款,逾期加收罚息。贷款发放后,被告邢建军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罚息22874元(算至2017年6月28日止)未还。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联保协议书条款明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手续完备且内容不违法,应确认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依约发放了贷款给被告,但被告邢建军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原告要求被告邢建军偿还借款本息及要求蔡汉华、纪桂兵承担担连带责任的诉请应予支持;由于被告叶邢珍、邢银霞、於海乔并不是本案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原告要求他们承担还款责任和连带还款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诉请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笫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邢建军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黄梅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罚息22874元(算至2017年6月28日止)。限被告邢建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017年6月29日后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一并付清;二、被告蔡汉华、纪桂兵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黄梅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22元,由被告邢建军、蔡汉华、纪桂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黎 明审判员 柯国华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艾萌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