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倪化梅与倪化玲、倪化文、车向光、宋景云、倪化民、倪化州继承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华梅,宋景云,倪化文,倪化民,倪化州,倪化玲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2461号原告倪华梅,女,1961年11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23211961********,汉族,籍贯海伦市,农民,现住海伦市海伦镇明光胡同**号。被告宋景云,女,1937年8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23211937********,汉族,籍贯海伦市,农民,现住海伦市海伦镇南环路**号。被告倪化文,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23211958********,汉族,籍贯海伦市,农民,现住海伦市海伦镇明星胡同*号。被告倪化民,男,1963年1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23211963********,汉族,籍贯海伦市,农民,现住海伦市海伦镇南环路**号。被告倪化州,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23211965********,汉族,籍贯海伦市,农民,现住海伦市海伦镇南环路**号。被告倪化玲,女,1969年6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23211969********,汉族,籍贯海伦市,农民,现住海伦市海伦镇城礼胡同14号民福小区。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五被告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凤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与被告宋景云系母女关系,被告宋景云与被告倪化文、倪化民、倪化州、倪化玲系母子女关系。原告父亲倪凤杰因病于1990年8月20日死亡,生前遗有房屋一座(座落于海伦市一品金豆小区开发楼三期五号楼二单元四楼中门,建筑面积46.1㎡),经原告与五被告协商,五被告均同意此房屋由原告倪华梅继承。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予以确认。审理中,五被告表示同意原告所述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房屋所有权人倪化民、(倪凤杰已死亡)所遗房屋(座落于海伦市一品金豆小区开发楼三期五号楼二单元四楼中门,建筑面积46.1㎡)由原告倪华梅继承;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倪华梅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凤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瑞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