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自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国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自敏,赵国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2019号申请执行人杨自敏,男,1970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赵国政,男,汉族,1966年3月24日生,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申请执行人杨自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国政本院(2017)豫0482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482执20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天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