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6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增诉李毅、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云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增,李毅,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云南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6162号原告:杨增,男,汉族被告:李毅,男,汉族被告: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云南分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益宁路云石商贸城*号楼(*座)**层****室。法定代表人:余昌斌。原告杨增与被告李毅、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云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杨增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增撤诉。案件受理费1847元(原告杨增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增负担。审 判 长 李红朴人民陪审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赵晨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