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申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海成、章宗成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海成,章宗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申217号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成,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1日,住西峡县。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宗成,男,汉族,生于1944年2月8日,住西峡县。再审申请人李海成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6)豫13民终4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李海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依据的确权决定书错误,法院不应采纳。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章宗成取得争议树木种植地的承包经营权,对此西峡县人民政府颁证予以认定,双方争议的50棵林木的所有权××××根乡人民政府确权,并经西峡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确认归被申请人所有,原审根据本案实际酌定申请再审人返还二分之一适当。综上李海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海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南审判员 范东哲审判员 李锡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涓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