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行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吴正生与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正生,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16行初127号原告吴正生,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代理人彭德正,北京君泽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立平,北京君泽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国泰大厦A座18-20层。法定代表人李荣强,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晓东,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张冲,该局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正生诉被告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正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正生撤回对被告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鉴定费3000元,由原告吴正生承担。审 判 长  孙国文人民陪审员  朱永华人民陪审员  张彦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田瑞刚书 记 员  于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