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骆观宁与被执行人宋震、宋远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观宁,宋震,宋远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2执880号申请执行人:骆观宁,男,1953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执行人:宋震,男,1952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宋远未,男,1989年8月31日,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申请执行人骆观宁与被执行人宋震、宋远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院作出的(2017)苏0102民初2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58025元及诉讼费、利息等其他费用。现申请执行人骆观宁申请撤销对(2017)苏0102民初2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02民初2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宜春审判员 牛利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清文 百度搜索“”